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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配件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7-28 19:23:59             点击数: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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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根据《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配建廉租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5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全部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缴纳标准按照现行3700/㎡平方米的50%执行,时间节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持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并向市房管局缴纳廉租住房易地配建资金。

    二、2016年6月25日之前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规定办理。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积)的,在本项目实物配建;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积)的,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的,易地配建资金缴纳标准仍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三、凡符合廉租房易地配建条件,且尚未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费的商品住房项目(含2016年6月25日前的项目),其廉租房易地配建费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市房管局缴纳,原合同约定产生的廉租房易地配建费滞纳金不予追究,国土部门可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廉租住房配建协议或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及缴费票据等资料,对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项目,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配建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分工和工作流程,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的规定执行。

    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文件摘自:西安房管公众号